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:
宁德师院区域经济研究所
第二条 性质:本研究所由宁德师院部分教师自愿结成、非营利、地方性的区域经济学术研究机构。
第三条 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贯彻宁德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打造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增长极的发展战略,立足宁德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经验,运用区域经济发展学的理论与方法,为海峡西岸东北翼的经济起飞献计献策,促进理论科学研究与本地经济建设相结合。
第四条 住所:福建省宁德市宁德师院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从事区域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宁德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
(二)参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
(三)提供咨询策划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所的成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研究所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;
(三)在区域经济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研究所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、
(二)参加本研究所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研究所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研究所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研究所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研究所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领导人员;
(三)审议研究所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。
第十二条 在闭会期间所长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三条 本研究所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资助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四条 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五条 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六条 本研究所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十七条 对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十八条 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所长提出终止建议。
第十九条 本研究所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 本研究所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研究所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所会员大会。